裁判文书详情

曾**与沈**、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曾**与被执行人沈**、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吴**初字第00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沈**、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曾**返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15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并扣除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0元,诉讼保全费1320元,合计3020元,由被告沈**、贝**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曾**,原告曾**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至期,因被告贝**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曾**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3020元,执行费为2195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2015年6月11日,本院委托苏州市**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贝**所有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河路389号吉祥苑12幢-301住宅房地产进行价格评估。苏州市**有限公司出具苏中安评字第(2015)09006号评估报告,上述房地产评估价值为人民币54.64万元。2015年9月24日,本院依法裁定对被执行人贝**所有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河路389号吉祥苑12幢-301住宅房地产进行拍卖,并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及淘宝网发布拍卖公告,于2015年11月17日10时至2015年11月18日10时止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评估价54.64万元为底价对上述房地产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因无人报名而流拍,于2015年11月23日10时至2015年11月24日10时止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43.72万元为底价对上述房地产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由姚**(居民身份证号码××)以492200元竞得,并将拍卖款汇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评估报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贝**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贝**所有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河路389号吉祥苑12幢-301住宅房地产进行评估拍卖,现买受人姚**(居民身份证号码××)以492200元竞得并已支付全部款项,故姚**(居民身份证号码××)取得该房地产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查封、强制注销登记在被执行人贝**所有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河路389号吉祥苑12幢-301住宅房地产原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他项权证(房产所有权证号25016296,土地使用权证号:吴*用(2013)第1003162号,他项权证号00210545)。

二、被执行人贝**所有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河路389号吉祥苑12幢-301住宅房地产归姚**(居民身份证号码××)所有,过户手续由买受人姚**自行办理,在过户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费用由买受人姚**自行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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