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齐诉被告宋**、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以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14900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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