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卫金英诉被告苏州市**织制衣厂、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卫金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卫金英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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