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章**与苏州大**有限公司、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章**与苏州大**有限公司、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的(2015)吴**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苏州大**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章**借款300000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14年8月29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苏州大**有限公司、章**未完全按生效判决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章**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大**有限公司、章**支付303152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303152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

执行中,本院作出(2015)吴*监字第0002号民事裁定,依该裁定,本案因故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吴**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中止情形消除后,申请执行人可根据再审结果主张权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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