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苏州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8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1987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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