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李*与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4)吴**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袁**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李*借款1500000元及该款利息(自2010年3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案件受理费339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4500元,由袁**负担。因袁**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袁**支付15345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1534500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袁**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财产登记信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调查情况无异议,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吴**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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