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邹**与李**、庄向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邹**与李**、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射**民法院(2014)射民初字第0108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李**、庄**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邹**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3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7%计算),支付诉讼代理费4500元;案件受理费李**、庄**负担3800元。因李**、庄**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邹**向射**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李**、庄**支付上述借款本息、诉讼费、代理费合计158300元。2015年5月28日,射**民法院移送本院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标的为160875元及其利息。

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书面材料,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

执行中,查无登记在被执行人李**、庄**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李**、庄向平现下落不明。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邹**对被执行人李**、庄向平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财产。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射阳县人民法院(2014)射民初字第0108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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