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国平与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金**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吴开民初字第4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王**结欠金**37000元。该款由王**于2015年8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如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则需另行支付违约金3000元,且金**有权就王**未履行部分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63元由王**负担。因王**未足额履行义务,2015年9月30日,权利人金**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王**支付拖欠债务、迟延履行滞纳金合计4036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标的40363元。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

执行中,被执行人王**履行了25700元,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余款不再需要继续执行并撤销了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系其真实意思,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吴开民初字第421号民事调解书未履行部分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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