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卢**与肖**、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卢**与肖**、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吴**初字第5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肖**、赵**结欠卢**借款本金、利息870000元,此款由肖**、赵**2014年11月25日前支付300000元,2015年5月1日前支付250000元,2015年8月30日前支付250000元,余款70000元2015年10月25日前支付。若肖**、赵**未按约履行,肖**、赵**则加付违约金200000元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因肖**、赵**未自动履行义务,2015年8月27日,权利人卢**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肖**、赵**偿还借款本金及违约金96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标的972000元。

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肖**、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肖**、赵**名下位于苏州市吴中区苏香名园六区2幢401室房屋,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赵**名下苏E×××××汽车一辆。现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执行,不再要求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吴**初字第59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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