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苏州市**织制衣厂、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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