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沈*与石**、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沈*与被告石**、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民法院作出的(2015)吴**初字第22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至期,因被告石**、张*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沈*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78880元,执行费10189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以上材料发出后,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沈*与被执行人石**、张*达成和解协议,其中明确:“一、被执行人已支付134000元,余款644880元于2015年1月15日之前支付100000元,自2015年2月15日前支付100000元,自2015年3月15日前支付100000元,自2015年4月15日前100000元,自2015年5月15日前支付100000元,自2015年6月15日前100000元,自2015年7月15日前44880元。二、执行费10189由被执行人承担。三、若逾期不履行,则按原调解书内容全额执行。四、以上履行完毕,双方今后无纠葛,本案执行完毕。”由于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沈*同意本案法院作执行程序终结处理。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期限较长),申请人同意本案进行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5)吴**初字第2238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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