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李**、戴*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周**与被告李**、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民法院作出的(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0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明确:“被告李**、被告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借款10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5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066元,由两被告负担。两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因被告李**、戴*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周**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6766.82元,执行费1652.00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以上材料发出后,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吴江区几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向吴江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李**名下有车牌为E……的小型汽车一辆,该车辆已被本院查封,但本院未能获知该车的下落,实际上无法处置;向吴江区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鉴于上述情况,我院于2015年12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寄发了限期举证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本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能提供有效执行线索本院将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财产查询回执、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执行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本院已对该车进行了查封,但未能获知该车下落,实际上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对本案执行情况无异议,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现法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苏州**民法院作出的(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018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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