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李**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08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陈**应归还原告李**借款38000元,于2014年10月1日前给付原告3000元,于2015年2月28日前给付原告10000元,余款25000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履行完毕。二、原告李**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若被告陈**未按期履行上述任何一期债务,原告李**可按借款38000元的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法院执行。四、原、被告双方就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今后再无纠葛。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元,由被告陈**负担并于2014年10月1日前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因陈**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3375元,执行费为401元。

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执行过程中,2015年12月15日,被执行人陈**与申请执行人李**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陈**在2016年2月7日前归还6000元,余款在2016年10月30日前归还。和解协议签订后,申请执行人李**以书面形式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陈**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并应保障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本案中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执行程序终结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救济途径后,申请执行人李**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的(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0808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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