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史*与陆*、翁燕红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史*与被告陆*、翁**、陆**民间借贷纠纷(指定)一案,苏州**民法院(2014)虎民初字第13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明确:被告陆*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史*借款810000元,被告翁**、陆**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4000元,合计14950元,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史*于2013年9月23日向苏州**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苏州**民法院将案件指定本院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51544.6元,申请执行费10915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登记于被执行人陆**名下的座落于昆山**海花园1号楼418室房产及昆**发区玉龙西村23号楼201室房产进行委托评估,并依法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实施公开拍卖及变卖活动,分别拍卖得款600000元及755920元,但尚不足以清偿优先偿还的抵押登记债权,未有余款对一般债权进行清偿。本院对各被执行人在吴江及昆山范围内的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调查,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陆*名下座落于昆**发区杉*小区14号404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301094969、302006529)、查封登记于被执行人陆**名下座落于昆山市玉山镇盛荣花园17号楼106+206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101054831),查封期限将于2018年9月27日届满,上述房产均设有抵押且目前均系被执行人唯一住房,不宜处置。上述查封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该项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此外,未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被执行人陆*因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罪、骗取贷款、金融票证罪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目前正在服刑期间。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效执行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执行裁定书、进帐单、评估报告、流拍报告、拍卖成交确认书、划款单等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4)虎民初字第132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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