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凌**经本院书面通知,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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