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根诉被告苏州**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根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任**与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沈**、戴**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陆**与顾**、吴江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费**与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沈*与孙**、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曹**与叶**、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大弟与张*、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与吴江**织厂、沈**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潘**与王**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