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任**与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任**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民法院作出的(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陈*应归还原告任**借款3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以本金300000元,自2012年4月13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中**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20000元),赔偿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58元,由被告陈*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被告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任**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76115元,本案申请执行费5542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吴江范围内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相关车辆及房产,上述财产本院已至相关管理部门进行了产权查封,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支付申请人执行款250000元。由于和解协议所确认的还款时间被执行人无法在本次执行程序内履行完毕,故申请人同意本院依法裁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无法依约履行,申请人可对本案未履行部分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调查笔录、和解协议、房管所查询回单、车管所查询回单、银行查询回单、进出款凭证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了部分义务,由于和解协议所确认的还款时间被执行人无法在本次执行程序内履行完毕,申请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后,表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告知申请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申请人表示无异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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