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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根学与严**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马**与被告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作出的(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04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严**结欠原告马**借款100000元,原告自愿放弃20000元,尚欠原告80000元,被告分别于2015年5月30日前给付原告25000元,于2016年2月15日前给付原告25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30000元。(双方可自行交付或将款项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帐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二、但若被告任一期至期不履行,原告有权按100000元未履行一并申请执行。三、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经济纠葛。四、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两被告负担,并于2016年12月3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至期,因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马**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1150.00元,执行费用1417.00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向本庭申报财产。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已履行15000元,于2016年1月30日起每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3000元,直至付清余款。二、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协议内容,申请人可按照申请标的未履行部分继续申请执行。三、双方当事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并应保障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的权利。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0408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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