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杨**与被告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06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薛**应归还原告杨**借款本金100000元,于2015年6月10日前归还40000元,于2015年7月2日前归还45000元,余款及利息原告自愿放弃。(款项汇至杨**;开户行:中国工**油车路支行;卡号:62×××73)。二、如被告薛**有任意一期未按期履行上述款项,原告可就总额100000元的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法院执行,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1150元及保全费1070元。三、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所涉民事纠纷一次性了结,今后再无纠葛。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220元,由原告杨**负担。”至期,因薛**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00元,执行费用1400元。

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在江苏吴江**有限公司的工资卡账户,并扣划被执行人35000元至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剩余款项,本院将继续从被执行人工资卡账户中扣划,直至全部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司法查控材料、协助查询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等材料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院依职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院告知申请人上述执行情况后,并指定其在五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逾期不提供或提供不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止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其发现被执行人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其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5)吴江开商初字第0613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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