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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吴江市天爱针织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吴江市某某针织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吴江震民初字第01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吴江市某某针织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宋某某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吴江市某某针织厂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宋某某。原告宋某某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宋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5800元,执行费4487元。

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吴江市某某针织厂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并如实申报其名下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宋某某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反映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可供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苏州市中冠**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吴江市某某针织厂位于某某村6组的工业房地产进行价值评估。经评估,吴江市某某针织厂名下位于某某村6组的工业房地产的市值为7507300元。2015年6月29日,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吴江市某某针织厂位于某某村6组的工业房地产。2015年7月22日,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定于2015年8月6日10时至2015年8月7日10时止(延时除外)以7507300元为底价对涉案房地产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最终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10时至2015年9月17日10时止(延时除外)以6006000元为底价对涉案房产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最终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10时至2015年10月30日10时止(延时除外)以4805000元为底价对涉案房产进行第三次公开拍卖,至拍卖报名截止日,有2位竞买人缴纳保证金,拍卖如期举行。最终,该房地产以4805000元拍卖成交。本院依法组织财产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受偿29721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吴江市某某针织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向各银行、吴江**理处、吴江区国土资源局、吴**管理所等单位调查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江市某某针织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也未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线索。

上述事实,有房地产评估报告、淘宝网拍卖公告、拍卖成交确认书、收款单、分配债权表、划款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反馈材料等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吴江市某某针织厂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仍有依法重新申请执行的权利,从而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吴江震民初字第0111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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