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与被告朱**、归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焦*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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