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徐**、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袁**与被告顾**、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吴江震民初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徐**、宋**归还原告杨**借款2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2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2%,自2009年2月20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徐**、宋**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杨**,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权利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20140元,申请执行费3202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宋**于2015年12月11日前给付申请人10万元,于2016年1月25日前给付88000元,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履行完毕后双方再无纠葛,若任有一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可就未履行部分申请恢复执行。二、本案执行费3202元,由被执行人宋**承担。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查控材料、执行和解协议等材料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并应保障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的权利。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吴江震民初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部分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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