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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与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郝**与被执行人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的(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0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郝**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照中**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从2014年2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黄*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被告黄*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2170元,申请执行费1433元。

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黄*在吴江范围内的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登记等情况,经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有苏州**限公司(星宝花园)房产的退房款,执行人员于2015年8月20日将被执行人黄*在中国**乡支行的存款60000元扣划至本院,本案按比率分配28567元。余款待苏州**限公司退款退还时给付申请人。执行人员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谈话笔录、调查笔录、银行查询回单等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线索及下落,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后,表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告知已告知其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表示无异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036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份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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