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刘*、赵*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孙*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申请撤回对被告刘*、赵*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周**与吴江市天爱针织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宋**与吴江市天爱针织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徐**与吴江市天爱针织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戴**与吴江**织厂、沈**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钱**与吴江**织厂、沈**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屠林弟与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高峰、高*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江市**有限公司与吴江市**易有限公司、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姚**与沈**、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