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刘*、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刘*、赵*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孙*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申请撤回对被告刘*、赵*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