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倪*、陈*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陈**与倪*、陈*、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搬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60元,执行费241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周*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三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均不足以解决本案,亦无车辆、房产、国有土地登记信息,且目前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皋搬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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