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在付与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宋**与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皋石*初字第00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0元,执行费12469元(未预交),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蒋**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本院查询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曹*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扣划其妻宗*银行存款10262.40元,冻结银行账户两个;查封(轮候)其夫妻共有的位于南通市通州区师范桥新村54#-406室房产;冻结其妻宗*在南通市**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因被执行人去向不明,又暂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宋在付同意案件程序终结。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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