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练云与江苏**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练云与江苏**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皋商初字第08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34万元、利息241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0元,执行费4916元(未预交),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张*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000元交付申请人。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苏F×××××、苏F×××××、苏F×××××、苏F×××××、苏F×××××汽车五辆(2013年至2007年4月初始登记),且不知这些车辆下落,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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