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陈**、朱**与张**、闵**、尹**、吴**、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如**民法院作出的(2015)皋石*初字第04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8453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违约金50000元、案件受理费96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1499元(未预交)。陈**、朱**与张**、闵**、尹**、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如**民法院作出的(2015)皋石*初字第04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16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违约金50000元、案件受理费69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4619元(未预交)。上述两案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周**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查封被执行人吴**名下位于如城镇盛世华庭138幢B座、张**位于名下石庄镇西河边5号及张**位于名下如城镇丰乐苑208幢503室等房产(以上房产查封期至2018年7月26日),于2015年7月22日向石庄镇财政所送达(2015)皋执字第3008、300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江苏**限公司、南通盛**限公司、南通市**有限公司工程款330万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尹**自动履行703000元,因两案暂不能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同意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皋石*初字第0447、4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具备对上述查封财产处置条件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