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如皋市**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阎*、孙**、缪**、阎*、钱兴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皋商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150元,执行费2932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刘*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申请人如**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阎*、孙**、缪**、阎*、钱**达成和解履行协议。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