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沈**与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沈**与姚**民间借贷纠纷二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磨民初字第679、6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02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55元,执行费873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胡**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查明,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查封了姚**名下牌号为苏F×××××小汽车壹辆,申请称其他无可供财产执行,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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