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朱*与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如**民法院作出的(2008)皋东*一初字第06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5690元,执行费2235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程存存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本院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具体去向不明,申请人要求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并书面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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