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崔**与郝**、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崔**与郝**、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如**民法院作出的(2015)皋开民初字第02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6006元,执行费44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程存存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汽车、无商品房,被执行人现欠债较多,去向不明,申请人要求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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