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沈*与祁**、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沈*与被执行人祁**、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启**民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的(2014)启开民初字第017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祁**、张*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90000元及诉讼费1050元。因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中查明,两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经向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权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两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启开民初字第017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