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倪**与朱**、南通天**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倪**与被执行人朱**、南通天**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恩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的(2015)启开民初字第017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朱**应于2015年10月5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倪**借款100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2月5日至2015年10月5日期间的利息200000元。如逾期,被告朱**尚应继续支付以下利息:自2015年10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20000元/月支付利息。被执**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受理费7620元由两被执行人承担。因两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07620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已协商处理,但尚未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天**司名下位于本市北新镇化工园区的房地产已被本院多案查封。经向各金融机构、启东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两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登记记录。鉴于此,申请执行人倪**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目前尚未执行到位1207620元及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协商处理,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的(2015)启开民初字第017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凭原执行依据和本终结执行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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