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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部分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1月,两被告因缴纳房租需要,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2012年7月,被告李**又向原告借款2万元。2013年10月25日,被告李**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共计向原告张*借款6万元。借款后,两被告未能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现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6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10月2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钱都是被告李**借的,被告张**并不清楚,被告张**愿意还钱,但是目前没有能力。

被告李*建未到庭应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6日,被告李**、张**共同向原告张*借款4万元,用于缴纳房租,并出具借条。2012年7月11日,被告李**又向原告借款2万元。2013年10月25日,被告李**出具借条一份,对上述两笔共计6万元的借款予以确认,约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

另查明,被告李**、张**于2005年10月28日登记结婚。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两份、结婚证、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及时归还借款本金,并按照约定支付利息。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4万元的借条,双方又是夫妻关系,该债务属于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当共同偿还。关于2万元的借款,虽然是被告李*建个人出具的借条,但该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张**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为李*建的个人债务,依法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张**应当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张*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开户行:中**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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