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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与杨*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茅**与被执行人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的(2015)启久民初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杨*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茅**支付借款人民币211000元及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受理费4466元。因被执行人杨*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茅**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15466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长期外出,去向不明。经向各金融机构、启东市房地产权交易监理所、启东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商住房、车辆登记记录。鉴于此,申请执行人茅**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目前尚未执行到位215466元及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的(2015)启久民初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凭原执行依据和本终结执行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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