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与金建兵、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宋**与被执行人金建兵、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的(2015)启和民初字第003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两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9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并负担受理费1230元。因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金**已履行7万元,余额放弃对被执行人金**的追偿权,缺额部分向被执行人朱**追偿。另查明,被执行人朱**只有少量存款,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义务完毕,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朱**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的(2015)启和民初字第00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