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黄**、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启**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启开民初字第0197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黄**、孙*应于2015年1月30日前归还原150000元,2015年4月30日前再归还100000元。如有一期逾期履行,则应归还总额按300000元计算。因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两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经向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权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两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启开民初字第0197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