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高**与被执行人沙*、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的(2015)启和民初字第007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申请人2万元及利息17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各金融机构、启**地产交易监理所、启东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沙辉去向不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的(2015)启和民初字第007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