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姚**与江苏达**限公司、单思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姚**诉被告江苏达**限公司、单思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姚**诉称,2014年11月,单**以承接工程前期费用不足为由,向其数次借款31万元,要求江苏达**限公司、单**偿还借款31万元。本案审理过程中,姚**向本院陈述:单**多次以其将承接工程转包给姚**为名,要求姚**给付其定金,姚**分七次共给付了31万元。但单**实际并未承接工程,公司亦无资产。单**在其索要钱款时亦故意将姚**写成“姚**”,实际是想恶意占有钱款,不予偿还。姚**认为,单**涉嫌合同诈骗,要求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单**的案涉行为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犯罪。根据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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