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潘**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的(2015)启滨民初字第00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潘**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李**人民币3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及房屋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潘**履行了1000元,余款,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尚未执行到位2000元。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及房屋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潘**履行了1000元,余款,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启滨民初字第00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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