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杨**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启**民法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了(2013)启近民初字第06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杨**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请人杨**87644元,承担受理费1992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去向不明。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或向本院申请听证,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线索亦未申请听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权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兑现取决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现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启近民初字第06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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