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与龚**、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胡**与被执行人龚**、陈**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2015)启久民初第004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龚**、陈**共同归还申请执行人42000元、利息及诉讼费425元。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两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经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权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兑现取决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本案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启久民初第004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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