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施**与周**、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施**与被执行人周**、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启**民法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了(2014)启滨民初字第005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施**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12月3日起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受理费896元。被执行人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周**于2015年8月13日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我院决定拘留15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人反馈,申请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权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兑现取决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现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启滨民初字第005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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