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陈*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陈*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的(2015)启开民初字第009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人借款9万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各金融机构、启**地产交易监理所、启东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陈*春已履行了5万元,现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余款陈*春在2016年1月10日前还清。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的(2015)启开民初字第009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不按约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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