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与袁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宋**与被执行人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启**民法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了(2014)启开民初字第005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经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权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兑现取决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现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启开民初字第005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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