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孙*与被执行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启**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了(2015)启开民初字第01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陈**归还申请执行人1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还款协议,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启开民初字第01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履行,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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