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曾红与徐**、章**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曾红与徐**、章**、南通**限公司、徐**、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如**民法院作出的(2014)皋商初字第10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540233.33元及利息(截止2014年8月25日的利息169187.378元),案件受理费26470元,执行费19729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吴**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查明,五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本院于2015年8月5日查封了徐**、章**共有的住于如皋市如城街道颐园新村2幢402室的住房一套。现其鼎**司的厂房、土地被本院另案处置完毕,其机器、设备正在进行变卖,待后处置,申请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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