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与袁和情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成云芬与被执行人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启**民法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了(2013)启近民初字第06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请人成云芬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从2013年10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502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经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除查封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通华侨花苑4幢104室和高迪晶城10幢2301室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权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兑现取决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现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程序终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启近民初字第06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