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郭于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徐**与被执行人郭于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港民初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80000元,案件受理费1823元,执行费1127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姚**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被执行人郭**长期外出,去向不明,本院查询其无银行存款及登记房产,其名下的苏F×××××及苏F×××××已被本院(2014)皋执字第4214号执行案件查封,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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